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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志颖索赔52万是否能获法院支持

更新时间:2025-01-10 15:24:02

林志颖名誉权案开庭审理,索赔52万元。北京朝阳法院今日审理了林志颖诉华商网、电脑报等三被告的名誉侵权案。林志颖方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,连续五次在显著位置道歉,并索赔52万元。目前,此案处于法庭调查阶段,林志颖本人未亲自出席,由律师代理,被告电脑报和黄某同样由律师代表,华商网则因未到场而缺席审理。

原告代理律师指控,被告发布的文章存在失实,导致公众对林志颖产生质疑,对他的精神造成巨大压力。他们强调,被告的侵权行为有损林志颖的正面形象,严重损害了他的社会评价,构成名誉权的严重侵害。

原告方指出,华商网的一篇文章《林志颖再曝谎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》因其高搜索排名,对林志颖造成了精神压力。而《电脑报》的《林志颖: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》等文章,通过标题误导,对林志颖的名誉进行了贬损。

然而,被告电脑报坚称其报道为客观公正,没有侵犯林志颖的名誉权。他们辩称,作为媒体,他们有舆论监督的法律义务,对林志颖的履历疑点进行了调查和核实,并提供了证据。他们列举了林志颖所声称的关联公司和职位均无确凿证据支持。

被告详细解释了报道中的疑点:如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志颖无关,他所声称的科技公司业务垄断和军方使用Bada系统均无公开资料证明;关于台湾网路协会和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身份,也经官方渠道查证为虚假。

总的来说,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报道是否构成失实,以及这些失实报道是否对林志颖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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